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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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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30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普通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要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


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如期举行。根据当前预防“非典”的特殊时期,为确保我市广大考生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招生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1.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特别是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在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下进行,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大职责和主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做好今年我市高考的各项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无疫情传播,无疫情扩散,为考生及考试工作者提供安全的考试环境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2.我市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以分管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由教育、宣传、卫生、公安、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普通高考安全防疫及其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育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防疫工作。
3.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具体、周密、科学、切实可行的防疫措施和应急预案。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要把各种困难估计得严重一些,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得周全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准备得更充分一些。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责任,超前准备,加强培训,严肃纪律,并监督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兵把守,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落到实处。
1。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具体实施非典型肺炎的防疫工作。
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和协调各部门间的高考防非典工作,全力以赴抓好高考的组织管理工作、考枫考纪的管理工作和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务工作程序,热情为考生报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高考防非典的通知精神,5月25日之前在各考区、考点设立医疗观察站,配备4名以上的临床医务人员,备齐防非典和急救药品、器具等,并制定好应急预案。同时,要指导考点的消毒工作,检测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当日体温,对高烧病人作出诊断,并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紧急措施,送往指定医院抢救。卫生防疫部门要抓好商考考生和工作人员的食品卫生检查和防疫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试题试卷的保密和考点周边的道路疏通工作,对突发事件做出妥善处理。
广播电视部门要协助各考点对听力设备进行检修、安装和调试,保证听力设备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电业部门要搞好线路检修,保证外语听力考试顺利进行。
环保部门要对高考期间考点附近的噪音情况进行监测检查,保证高考期间考生考试不受干扰。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认真搞好高考期间的防非典工作。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全市商考的顺利进行。
2.对考区、考点、考场的非典防疫要求及措施。
(1)各县(市)区要注意选择通风、卫生条件好、便于人员疏散的地方做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各考场应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配备电风扇降温,不得使用空调设备。
(2)普通高考每考场仍为30人。根据省意见,各县(市)区要按每考场20人做好预案,并按每考场20人做好考务管理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财政、广电、招生考试部门协助配合,必须按高考每考场20人及考务管理要求做好预设考点的选择、听力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购置、配备、调试等各项工作,保证启动每考场20人预案的要求。
(3)各县(市)区、各考区所有的高考考点均要准备3个以上隔离考场,用以安排发热考生的考试。同时各考区还要准备1—2个备用考点,如若出现非典型病人或疑似病人,原考点封闭,启用备用考点继续考试。备用考场、考点的听力设备必须配备、调试达标。
(4)加强高考期间考试场所的消毒工作。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操场要打扫干净、喷洒清水,时刻保持清洁卫生;设置考场的教学楼大厅及楼道除保持清洁外要实行日消毒,从6月5日开始每晚消毒,第二天早晨通风;所有考场、考务办公室每科考试结束后均要消毒,考试前50分钟开始通风。
(5)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督促落实,各高考考点要为考生提供体温计、消毒洗手液等。为避免交叉感染,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生午间用餐、休息方案,特别要注意农村考生和外地考生在就餐、居住方面的问题,指定专门的已进行消毒防疫处理的宾馆供外地考生居住、就餐,并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宾馆的食品卫生、居住环境的消毒防疫措施等。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防非典预案并抓好落实。
(6)由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点四周无噪音、无人员聚集、无干扰。
(7)高考期间,各级政府要制定明确、具体、可行、为考生服务的交通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通有困难的考生提供高考专用免费消毒车辆负责接送考生,考生要避免乘坐公交车、出租车。凡租用车辆接送的,要指定车辆连包几天,不得他载、混载,并要保证用车每天消毒。
(8)考试结束收完答卷后,考点须由专人负责将考生分成若干批次疏散,考生必须按安排立即离开考点,不得在走廊及操场上大规模聚集逗留。考点大门前要划警戒线,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避免人员聚集。
(9)在各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指定高考期间相关人员就诊医院,负责对发热考生进行考前诊断检查,并做出该考生是否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人、非典疑似病人的诊断结论。卫生部门、疾控中心要指定高考期间非典防治定点医院,配备足够的医护防疫人员、防护器具、专用救护车,公布专用的高考防非典值班电话,高考前要对有关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防非典知识、防非典程序、紧急情况处理办法的培训,一旦出现防非典紧急情况,定点医院的有关医护人员必须马上到位,迅速果断地采取治疗和隔离措施,并根据情况可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
(10)各县(市)区要于5月20日前将所有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及其24小时开通的防非典值班电话、设备、物资准备情况,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3.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防疫措施。
(1)高考期间要重点做好我市在外省就读学习考生的非典排查工作。凡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在外省学习的考生必须于5月20日之前返回我市,并当日向所在社区和县(市)区招考办报告。在家中进行医疗观察15日,经本地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指定医院排除非典后方可参加考试。对5月20日以后回我市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必须向所在社区和县(市)区招考办报告,并安排在备用考场中隔离考试。对于未报告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通知本辖区户口的外地考生或其家长,县(市)区招考办负责指派报名点,按高考报名册逐个排查,绝不允许遗漏,同时要把人员名单、何时返回、体温如何等,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从5月23日开始由市负责印制和发放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同住人员健康状况申报表,要求由本人进行日检测,并从6月6日开始由专人进行检查健康状况申报表记录,健康状况申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本人签字。
(3)考生凭健康状况申报表和规定的证件带口罩进入考点考场,进考场后依次脱掉口罩进行考生核对,核对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带口罩参加考试。考试日前有发热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高考期间相关人员就诊医院就医,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和考点负责人一起依据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
(4)高考开始,各地要求考生和工作人员于正式开考前一个半小时到达考点,考生持健康卡、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试,三证缺一不可。同时,必须进行体温测试。有发热及异常情况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停止参与考试工作,远离考试场所,由后备人员顶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考人员是否配带口罩实施监考。发热考生要安排在备用考场进行隔离考试,发热考生的休息、就餐、居住环境都要进行严格的防疫和隔离,要为发热考生的监考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采取果断的防疫和隔离措施。
(5)发热考生的答卷单独密封装订,并在装答卷的试卷袋外另加封塑料袋,单独装箱送交市招考办。
(6)严格执行有专人负责的“一天一报,有情况随时报”的报告制度。在考试期间,每天须有专人对考生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统计,逐级上报。如果发现有考生或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病症.应立即向当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疾控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的防疫和隔离措施,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漏报、迟报,对有意瞒报、漏报、迟报者将依照国家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相关工作的安排及要求。
(1)加大防非典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各考区、考点要采取各种形式向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确保安全和稳定。特别要教育和提醒考生从自身做起远离非典,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休息,防止过度的紧张和疲劳,以最佳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参加高考。
(2)在坚持抓防非典的同时,各考区要继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考场纪律,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要求组织考试,确保万无一失,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对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舞弊情节严重的考点、考区,将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3)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确保普通高考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调动政府职能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工作人员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参加高考的考试管理和监考、监察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4)对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故意推拖不服从安排、临阵脱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对考区、考点、考场防非典措施、考务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考场监考员、考点主考、卫生防疫部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责任人和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考点门前人员聚集和考点周围环境嘈杂、混乱,影响高考顺利进行的,将追究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5)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科学、可行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非典防治实施办法及紧急情况处理预案,于5月25日之前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三、非典防疫工作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防疫工作若出现紧急情况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并按以下预案处理。
1.若确认考生与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但没有出现非典型肺炎症状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隔离观察,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为其单独安排备用隔离考场,派专门人员配备防护设施进行监考。如果该考生已出现非典症状并确诊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人、非典疑似痛人,须停止考试。若确认考试工作人员与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立即停止其工作,到各地区卫生部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若考试期间发现本考点有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立即上报并迅速封闭考点,将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送往指定医院医治,对考点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与其接触的所有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隔离,安排在该考点继续进行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到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其他考生同时转移到各县(市)区的备用考点,继续考试。
3.考试前期若发现已确定为高考考点的学校出现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学生或教师,此考点立即停用,改用备用考点。
4.为确保普通高考顺利进行,考试期间若因防非典紧急情况处理延误考试时间,考试应继续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立即上报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报省招考办,请示省招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有关考点、考场的考试时间。
附件: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机构(略)

二OO三年五月十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13-caishui0299f_20050615.gif

现代化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石安洲

摘 要: 城市化从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阻挡的潮流。无论从何种角度观察,作为经济现代化标志之一的城市化都会给民族地区带来全面的挑战,尤其表现在民族传统知识方面。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迅猛推进,以无法阻挡的穿透力渗透到民族文化的刚性结构中,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化”与“文化多元化”的矛盾,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关注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为此,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特点,明确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原则,确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内容及其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法律保护 文化多样性

一、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意义

在21世纪多元文化社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目前,世界各国的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一方面,世界各民族正面临一场深刻的现代化革命,每一个民族都要在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都要协调处理好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现代化是每个民族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每个民族都不应当拒绝现代化;另一方面,每个繁荣昌盛的民族都应保存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和本民族的基本特点。丧失现代化将意味着民族的贫困,丧失文化传统则意味着民族的消亡。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如何在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好现代化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复杂关系,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21 世纪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存繁衍与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与精神产物。由于不同民族创造并发展、拥有了不同的文化,因此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组成部份,甚至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文化权是一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文化得到保持、保护与发展的权力,对于衡量民族平等及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说来,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文化,这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全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现象的差异,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发展地区, 例如在中国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 传统医药产品的人均消耗是现代药品的两倍以上,在一些偏远地区, 传统医药是穷人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药品; 在发达国家, 草药的需求近年来也不断增长,仅在欧盟国家市场上1999 年就达119 亿美元。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 世界市场上的草药产值已达到430 亿美元, 并且每年还在以5%~15%的速度在增长。
(三)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世界上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由农民根据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种选择和土地利用习惯而保持的, 并为当地带来了其他利益, 如食物多样性、增加收入、稳定产量、保护环境、减少虫害和疾病风险, 增加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等, 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体裁的文学艺术如音乐、舞蹈、手工艺制品等方面的创作源泉。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 世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球化发展趋势彰显。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赋予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二、目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

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保护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方法。目前抢救、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工作的法治步伐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加快。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6 个缔约国, 到2002 年底, 全世界共有125 个国家和地区的730 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其中包括中国的29 项。1989 年UNESCO 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 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范围。2002 年9 月UNESCO 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 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也在组织起草过程之中, 并准备提交UNESCO 第32 届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还呼吁各国加强立法, 建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机制。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方面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它管理的21 个国际条约中有6 个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在加大努力。2003 年7 月, WIPO 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政府间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五次会议, 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提出了切实的建议。2003 年9 月22 日到10 月1 日, WIPO 成员国大会第39 次系列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决定拓展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另外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 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新中国成立伊始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近年针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调研和国际国内专题研讨会, 并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云南省于2000 年9 月率先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也于2003 年1 月实施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在立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我国某些民族民间文化富集的地、州、市也制定了结合本地情况的更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即已出台《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积极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现已进入第六稿修改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 我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备地建立起来。首先是有些方面的情况还没有立法,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其次,有些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一定困难,省内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方面的不足较为突出,这是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之处。再者,立法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现行的法规, 只是把可移动的有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包括进去,而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大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没有包括进去。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空白, 无法可依。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如自然人文景观、自然的历史的国家公园等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健全起来。必须通过查缺补漏, 把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全部纳入。
( 二) 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存在重开发利用、轻规制保护的问题。往往是某处一经被划入文化遗产或定为国家或地方文物文化保护单位,随之而来的是周围的环境被商业开发, 旅游设施也随之建立, 而对它实实在在的保护却落不到实处。那些未被划为文化遗产和文物文化保护单位的, 仍处无人问津、风吹雨淋状态。在这里, 应该指出的问题是由于经济效益和由此引发的示范连动效应, 常会在旅游开发区或其周边地带引发一窝蜂式的无序性开发。和周边社区隔离开来的孤立的村寨示范景点, 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带动整个地区的发展, 确实也有质疑的必要。发展旅游产业所带来的收益的公平分配问题, 也值得我们深思。在现行体制下, 很多时候往往是外来投资者和旅游公司获得了最大限度的利益, 而和旅游目的地社区为旅游产业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有时, 也包括文化方面的代价) 相比, 他们的收益常常是不成比例的。除一些接近于体力劳动型的岗位, 当地民众一般是和旅游产业的很多重要职位,尤其是管理岗位无缘的。在不少情形下, 地方政府因发展旅游产业获得了很多财政方面的好处, 可当地各族普通少数民族民众, 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 却未必能够获得应有的收入。
(三)、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保护存在明显不足。从法律制度上看, 我国目前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的保护, 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保护都存在明显困难和不足。中国近20 年来建立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针对现代知识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很难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保护。
著作权法对受保护作品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 权利主体特定, 保护期限有限。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就权利主体而言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作者, 其创作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缓慢过程的产物, 就其保护期限要求是永久的, 因此, 民族传统文化很难获取著作权法保护。如利川土家族民歌《龙船调》②被不少人演唱获取丰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却没有谁向利川土家族人民支付过报酬, 有时甚至连署名权也受到侵害。由于有的少数民族古籍以手抄本方式传世,一部作品在上百年的时间内处于不停的复制之中,而且皆是归私人所有,口头流传的作品更是如此,大致内容相同的作品经民间历代多人的传诵,已有多种不同的版本,这些民族古籍的知识产权问题显然要比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复杂得多,用《著作权法》不完全套得上。现公布出版的少数民族古籍,一般署的是整理者的名字,但口头传诵、手工传抄的那些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也应该尊重? 如何妥善处理? 目前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什么版权纠纷,但已发现在引用这些少数民族古籍不注明出处的侵权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理应加强,以防患于未然。除了版权问题外,由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民族古籍被倒卖到国外的并不是个别现象。这种民族古籍流失,与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有直接关系的。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归属权,现在没有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似乎不够妥当,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
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要求有新颖性。判断新颖性主要是以在公开刊物发表为标准。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一般不存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但在民族地区却基本上是公开的, 且专利保护的期限也不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一些少数民族独特工艺品的生产工艺现在正被不少投机商人利用而大发其财, 现实中却无法利用专利法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一些少数民族通过千百年的劳作和生活习惯积累的土著知识保护了极为珍贵的生物多样性, 如西南少数民族保存了数以百计的旱稻品种, 但对少数民族保存下来的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等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却未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 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这些物种资源被合理利用后, 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 给有关利用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和精神财富, 但土著知识的持有者却通常连署名权都得不到保证, 更别谈经济利益了。这些现象凸现了现行专利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无能。
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 但不是所有民族传统文化知识都能满足注册要求, 且商标权的转让制度也不适合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只在局部领域可以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进行保护。如对民族特色传统工艺产品可利用商标法通过注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为证明商标,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有未公知的专有技术。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及于表达的建筑、雕刻、绘画、舞蹈等民族传统文艺作品。涉及到可称为文物的物质文化可利用《文物保护法》加以保护, 但民族传统文化大量的是非物质文化。因此, 现有这种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主体的权利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完善本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是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采取的通用办法。日本1950 年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 美国1976 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 埃及认为民间传统文化是群体的集体财富, 国家是文化的拥有者, 使用者应向国家缴纳使用费, 同时认为传统文化保护期不受限制。突尼斯除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 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 形成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③
如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 从根本上说是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完善, 积极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我国在立法上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云南、贵州的立法只解决了行政保护, 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代表人、传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三是权利客体, 即哪些传统文化应纳入保护范围。四是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五是权利内容: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必须注明出处, 必须缴纳使用费, 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专项用于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六是地方政府保护职责、权限、方法。七是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完善的立法是强化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政府保护行为, 减轻政府保护负担, 推动民间保护发展的重要条件。
与此同时, 结合我国实际, 民族地区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上应通过积极的政府行为有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又是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自主地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④。等多个方面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这就是说, 保护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不被破坏、知识权利不受侵犯, 繁荣、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因为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个区域内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能充分代表并实现该区域内民族的公共利益。因此, 民族地区政府理所当然是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法定代表和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只有它才能担负起民族传统文化实际的保护职责。
民族地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民族地区政府虽没有立法自治权, 但它们在履行保护职责中有立法的提案权。根据我国现实中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政府对立法的推动能很好地促使人大立法。我国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迄今缺乏系统保护, 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缺失。我国是一个有55 个少数民族的大国, 各少数民族都有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 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绝不仅及于中国, 对世界都有深刻影响。加强立法, 能充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云南省2000 年9 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贵州省2002 年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实施看, 都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为它们都从根本上肯定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 规定了保护的原则、范围、方法、措施和责任。目前我国还有广西、宁厦、内蒙、新疆、西藏、青海、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数民族较多的区省尚无据可循。
立法, 是当今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 因此, 作为族地区政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出台全国性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注释:
① CarlosM Correa.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 专利法研究. 2003; 447~469.
② 《龙船调》原是湖北利川城乡在逢年过节、社火灯会期间演唱的花灯调, 名叫“种瓜调”, 1956 年经初步整理定名“龙船调”, 1957 年在全国第二届民间音乐舞蹈比赛大会上, 利川农民民歌手王国盛、张顺堂演唱了《龙船调》, 之后传遍全国, 传遍世界, 20 世纪90 年代入选世界25 首优秀民歌之列。
③ 王晔1 没有保护, 民间文化就会没落[J ]1 文化月刊,2004, (3)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 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参考书目:
[1] 杨福泉. 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J ] . 思想战线,1998 (5) .
[2] 李子贤.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存教育刍议———以怒江峡谷诸民族为例[J ] . 思想战线,1998 (4) .
[3] 王天玺. 建立民族文化大省,政府树立文明进步形象[J ] . 云南社会科学,1999 (2) .
[4 ] 李明霞. 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期盼法律保护[N] . 法制日报, 2002 - 5 - 10.